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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因建房批复被国土所“拿走” 陕西旬阳一村民上吊身亡

www.xibuxinwen.com.cn(2012-02-2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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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河国土所下发的通知书

  西部新闻网消息:华商网安康讯(记者 安新)原计划正月十八动工盖房的王兴明,再也看不到新房落成的样子了。正月十六(2月7日),旬阳县国土资源局神河镇国土所以“界畔纠纷”为由,“拿走”了王兴明的建房批复。当天晚上6时左右,王兴明在老房子内上吊身亡。

  建房批复被“拿走”酿悲剧

  王兴明15岁的儿子王龙贵(音)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自己家住旬阳县神河镇湾寺村一组。去年九月父亲拿到合法建房批复,想到马上可以动工修建新房,全家人兴奋了好久。因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年前很多亲戚帮忙把一层修建了起来。正月十六(2月7日)上午,父亲王兴明早早起来去了镇上购买建筑材料,准备正月十八开工修建家里的新房。一直忙到中午三点左右的父亲从镇上赶回家后,刚吃完儿子端来的面条,门外来了两个自称神河国土所的人,其中一人对王兴明说:“把你的建房手续拿出来看下”,父亲把建房批复交给来人后,来人直接将建房批复装进口袋后对王兴明说:“我把批复拿走了,你的房子不能建了。”令王龙贵赶到不解的是,随同国土所工作人员一起前来执法的竟然还有他们村的村民刘群(音),此前由于建房,刘群已经和自家有过多次的争执。而刘群(音)下车后对着王兴明幸灾乐祸的喊道:“你这房子就是埋死人的”

  当时在现场的父亲没有理会刘群(音)的谩骂,只是询问国土所的工作人员“拿走”批复的原因,但工作人员没有回答,带上刘群(音)直接开车走了。

  王龙贵说,国土所的人走后,父亲情绪很低落,背起背篓走向了山上的老房子。他不知道,这是他最后一次看到父亲佝偻的背景。

  正在山上老房子收拾东西的母亲梁正英看到父亲上来,随口问他上来干嘛,父亲说上来把桌子背下去。下午5点左右,父亲催让母亲梁正英下山去做饭。母亲当时也没多想就下了山。

  饭做好后左等右等,不见父亲下山,母亲梁正英就返身上山到老房子去寻找,到老房子门口后,发现老房子的门被顶住了,母亲用了好大力气才推开房门后发现,父亲王兴明已经在厨房上吊身亡。

  第二天中午(2月8日),神河镇及旬阳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领导赶到家里了解并协调处理善后事宜。

  2月9日,在当地镇政府的协调下,家人拿到了以救助名义给付的18万现金。2月11日,父亲下葬。

  记者试图找到刘群(音),核实王龙贵(音)讲述的事情经过,但遗憾的是,记者几经周折,始终没有找到她。

  家属质疑国土所执法程序违法

  梁正英的弟弟梁正斌(音)告诉记者,2月14日,梁正英认为神河国土所“拿走”建房批复不合理,到神河国土所讨说法,但在该所呆了一天无人理睬。随后,2月15日,梁正英带着相关材料找到旬阳县国土资源局讨要说法。但姐姐在该局呆了9天,除过2月20日,该局相关领导让他们回家看病外,再没有人过问过。

  2月22日,记者在旬阳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见到梁正英时,梁由于悲痛欲绝,加上糖尿病发作,已经多日水米未尽,连话也说不出来。自从父亲出事后,由于担心母亲身体。王龙贵一直陪在母亲身边,也一直未到学校上学。梁正斌(音)担心姐姐身体,带着十个月的孩子也陪在姐姐身边。梁正斌(音)质疑,姐夫家的建房批复是旬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神河国土所两位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收走批复,是典型的知法犯法行为。姐夫认为政府颁发的合法手续,都能让人收走,想不通才走上了绝路。

       

死者家在建房现场

  国土局:拿走建房批复是为复印留用

  旬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股杨股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了“拿走建房批复”一说,杨称由于湾寺村没有复印设备,所以国土所才拿到镇上复印留用。神河国土所之所以拿走王兴明的建房批复,是因为王兴明同村村民以王兴明新房界畔争议为由到国土所进行申请执行的,作为当事双方,王兴明有责任和义务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国土所责令王兴明维持原状也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执法程序没有问题。随后,杨股长向记者出示了旬国土资(2012)监字第02号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该通知书违法事实简况一栏这样写道:该户建房与罗有军界畔发生争议。同时通知书注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及《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签发日期为2012年2月7日。

  杨股长说,建房批复核准的面积是80平米,王家实际占用面积为80.15平米,按照规定并未超占。真正和村民刘群(音)有争议的面积只有0.6个平米左右。

  对于国土所工作人员前去执法为何带刘群一事,杨股长称当时国土所工作人员前往争议地勘察时,因刘群(音)请求搭成工作车辆,且路途确实较远,为尽量为群众提供便利,两名工作人员同意了刘群(音)的请求。

  旬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赵启强接受记者电话采访中说,事后看来,工作人员带刘群(音)一起前往王兴明家的确不恰当。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第八条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被收回的土地,可有偿划拨给其他建设单位使用,或者暂借给农民耕种。暂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收回时,不再付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凡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变更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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