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 2008年10月间,延安智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某在网络上发现榆林市政府网站有很多空白内容,随后李某经与时任榆林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副主任的杨群联系并多次协商后,于2009年2月16日签订了“关于进一步充实榆林市政府门户网站部分内容的委托协议”。为了完成合作事宜,被告人杨群为李某提供了“榆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充实市政府网站内容的通知”公函20余份以及榆林市政府电子政务办介绍信12份。之后广告商李某派人持政府公函前往榆林市12个县、区,以给市政府门户网站拉广告业务为名私自收费。期间有部分基层单位对李某收费的做法提出质疑时,被告人杨群便出面证实李某派出的人员是其负责的榆林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的工作人员。广告商李某借助杨群的帮助在相关单位收取了大量费用,同时李某还多次承诺给杨群好处费。2009年5月间,杨群以朋友做煤炭生意用款为借口向广告商李某索要15万元现金。5月25日,李某通过银行打款的方式给杨群15万元好处费。杨收受15万元后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判做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