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9年,李堂堂担任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宝鸡市副市长、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书记、咸阳市市长、陕西省政府秘书长、陕西省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十四个单位或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承揽工程、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李堂堂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68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堂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李堂堂受贿的数额和情节,考虑到其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