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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17人因农田被毁阻挠工程建设遭示众

www.xibuxinwen.com.cn(2010-11-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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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新闻网消息:11月2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召开公开处理大会,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人员被挂牌公处。其中,因为索要被毁农田赔偿款未果进而聚众堵路的该区关家乡磨河村9名村民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立案侦察,并依法刑事拘留”。

  挂牌公开处理?究竟被处理人员犯有何等重罪?一时间公众哗然。有网友还爆料称“现场如批斗大会”,甚至附近学校的小学生也被要求“组织观看”。

  11月5日-7日,记者来到安康,对此事展开调查。

  “不给赔偿款,就堵到给为止”

  湖北十堰至甘肃天水高速(下称“十天高速”),连接湖北、陕西、甘肃三省,总里程约750公里。其陕西境内段横穿白河、汉滨等11个县区,总里程约480公里。

    

    

    

  7月18日、7月24日,陕西安康市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建设中的十天高速的汉滨区关家乡磨河村高架桥段爆发山洪灾害,洪水夹杂着来自该高架桥建设工地的数吨废渣从0.5公里左右的上游河道倾泻而下,将磨河村位于河道下游的11亩水、旱田覆盖、毁坏。

        事后,涉及这11亩地的村民找到负责该工程段建设的“十天高速公路A-CD46标项目部”(下称“46标项目部”)寻求赔偿事宜,由于双方数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标准,村民们便将高架桥一侧的村道封堵,致使施工材料无法运进工地,以此促进赔偿款尽快到位。

  据磨河村村支书王信平介绍,10月11日,在数位村民再次堵路催赔的情况下,46标项目部的工程部部长潘康宁给村民写下了《承诺书》。由王信平提供的《承诺书》复印件上写到:因“718”洪水冲毁农田补偿费用,于2010年9月1日前未兑付,我部承诺于2010年10月30日前务必将农田补偿款兑付至村民手中。如若按期无法兑付,后果自负。村长将于2010年11月1日堵路,经理部所有后果(原文)。

  在赔偿未到的情况下,10月30日下午,磨河村数位村民开始封堵46标工地用于运输材料的村道,致使所有施工车辆无法通行。 据十天高速安康汉滨区协调办办事员万行军介绍,村民们在涉地赔偿的几位村民的带领下,大约30多人“搭起帐篷、拉上电灯”从30日下午一直堵到31日清晨,“致使几十辆车无法通行”。

  “这些村民的目的很明确,不给赔偿款,就堵到给为止。”46标项目部副总经理李娟平告诉记者,“当时我们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筹措了15万元准备赔付,但因为还没有就赔偿标准达成一致,所以没有给予兑付。至于我们潘部长所写的《承诺书》实属无奈,我们总得有个拟订协议、争取时间、筹措资金的过程吧!”

  而磨河村村支书王信平则告诉记者,10月31日早上,在村民继续堵路的情况下,十天高速安康东管理段的一位领导要视察工地,因为无法通行,遂报了警。随后出警的张滩派出所8名干警与堵路的村民发生了冲突。

  由汉滨区委宣传部提供的汉滨区公安局《关于汉滨区社会治安突出问题严打整治工作的情况通报》中,关于王信坤、王治存等9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公务一案的简要情况中写道:“……10月31日上午10时,在疏通道路时,突然遭到王信坤等人袭击,致3名民警受伤……王信坤等人阻拦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公然袭警,暴力抗法……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汉滨公安分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信坤等9人立案侦察并依法刑拘”。

  赔偿标准迟迟未达成一致

  赔偿问题为何3个月无法解决?

  十天高速安康汉滨区协调办办事员万行军告诉记者,当工程废渣毁地事件发生后,区乡两级协调办协同46标项目部曾与村民进行了数次协商,但终未就赔偿标准达成一致。

  万行军说,在洪灾后,考虑到村民的损失,区、乡两级协调办曾多次查看,并提出先补偿一部分,按每亩地400元的青苗补偿给付,但村民不答应;后增加到800元,村民还是不答应。

  8月4日,涉及被毁地的8户村民依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天高速公路安康至汉中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下称《征地补偿标准》)向46标项目部提出“水田每亩18000元、旱平地每亩14000元、旱坡地每亩11000元、青苗每亩800元”的补偿要求。

  多位村民表示,首先,46标工程部不应该在农田附近倾倒工程废料;其次,11亩农田被废料覆盖、破坏后,已经无法再复耕,“所以就等于他们把我们的农田征了,完全是他们的错,所以,应该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来赔偿”。

  但46标的上级单位——“十天高速安康东管理处”提出,依据《征地补偿标准》中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并一年青苗补偿,按每亩4000元进行赔付,并组织人员进行了实地丈量。

  双方多回合交涉未见结果,遂发生了10月30日的堵路事件。

  11月6日,记者在磨河村采访时,一名被刑拘村民的家属表示,堵路行为不对,如今,家人被关在看守所,才知道后悔;虽然现在46标项目部最终决定将赔付标准提高到每亩4800元,但如果村民不联合起来堵路,估计这样的赔偿还不知道要拖到几时。

  据了解,11月8日,46标项目部已委托十天高速关家乡协调办开始给部分涉及被毁地村民发放每亩4800元的补偿金,而还在看守所的村民则因“家里无人,暂时不发”。

  村支书王信平表示,都到什么年代了,还给人挂着牌子搞批斗?

  “挂牌公处”无法可依

  据记者在安康城区的调查得知,有三成以上的市民知道“公开处理大会”,但许多市民并不知道因为何事。

  一位自称教师的市民告诉记者,所在学校当时还被要求组织学生到现场观看,据说现场当时有近千人观看了公开处理大会。“今年以来,汉滨区已经有过好几次这样的大会,应该是震慑犯罪吧!”

  据媒体报道,当地警方表示,公安机关将对企图通过要挟施工单位满足个人私欲、漫天要价的不法人员予以严厉打击。安康市公安局副局长、汉滨区政府副区长、汉滨分局局长杨鹏(微博)表示:“在表达个人任何诉求和愿望时,一定要冷静理智,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和途径来寻求解决。一哭二闹三上吊,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使问题复杂化,最终影响到问题的解决。”

  据了解,1988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齐精智律师认为,9名村民以堵路阻止施工要求赔偿的方式固然不对,但汉滨区有关部门采取对犯罪嫌疑人公开示众、侮辱人格的行为明显违法:首先,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被刑事拘留的9名犯罪嫌疑人仍然是我国公民,相关执法部门有义务遵守宪法保障人权。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仅赋予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权力,并未授权其对犯罪嫌疑人以公处、公捕、公判等形式进行人格侮辱的权力。不知汉滨区公安机关上述行为的法律依据何在?

  对于如何做出挂牌公处的决定,汉滨区公安部门以“几位领导”都在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责任编辑:海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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