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首个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今日正式公布施行。台湾同胞投资农业可以承包农村土地,是该法规的一大亮点。
土地、林地、海域作为闽台农业合作的生产要素,对促进闽台农业合作具有重要作用。对此,该条例作了具体规定,闽台农业合作项目,需要使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使用其他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例》还规定,所在地政府在农民自愿和维护承包农户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入股与台胞合作从事农业开发。同时,闽台农业合作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可以依法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责任编辑:丁超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