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李佳慧 刘婷)为操办婚事购买房屋当新房,谁料售楼方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打乱新婚入住新房计划,被迫诉至法院请求解约合同后另购房屋。
2015年8月间,原告为结婚做准备购买了被告公司开发建设的清涧县某商业住宅小区房屋一套,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200000.00元并办理了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7年8月。然而交房日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公司仍迟迟不交房,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眼看婚期将至却无法入住新房,原告遂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从而另购房并承担利息及赔偿款40000.00元。而被告方认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已经过了最佳出售时间,会给被告公司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解除合同。2018年3月,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明法析理,阐明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真实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原告方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无法定缘由未按双方约定的交房期间交房,后经原告多次催促后仍未能交付房屋,被告公司逾期交房时间长达7个多月已构成违约。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组织双方调解,终于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公司同意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200000元并承担原告各项损失30000元。
当收到被告退回的的购房款和违约金时,原告紧握着办案刘法官的手,感激的说:“没想到购房款能要回来的这么顺利,真正是帮老百姓解决了最需要解决的难题”,不停的道着谢谢,谢谢!